丽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更好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丽水市本级国资营运公司市场化改革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bet怎么进不去(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包括国有相对控股或协议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以及相当职级不同称谓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委审议确定。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专注主业发展,加快转型创新,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短板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不同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结合不同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对企业区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区分为竞争类和功能类,并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考核措施,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
(三)价值导向原则。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引导企业注重资本回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营运效率,强化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权责利并重原则。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坚持考核结果体现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落实情况,坚持将考核结果同薪酬核定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适度、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目标管理,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监控、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统一。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契约化管理模式,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九条 商业类中竞争类企业考核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共设分值100分。
(一)基本指标(分值70分),包括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国有净利润),并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另行制定。
经济增加值是全面衡量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资本使用效率的指标。
基本指标的目标值由企业以基准值为参照提出,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市国资委根据目标值相对于基准值的差异,择定相应计分方法;考核年度结束后,按照该计分方法对企业目标值实际完成情况予以考核。
(二)个性指标(分值30分)。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主业发展、市场竞争力、盈利质量、资产质量、财务风险以及重大专项任务等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因素确定。个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为负项指标,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党风廉政、风险管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指标。企业未完成约束性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扣分,最多扣20分。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商业类中功能类企业考核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功能发挥和职责履行为导向,在合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推进重大政策与战略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提高营运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
考核指标包括功能指标、经济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共设分值100分。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在规定分值区间内选择功能指标与经济指标权重。具体指标设定、分值和分项计分方法等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列明。
(一)功能指标(40~60分)。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等实际情况具体设定,主要包括考核年度内功能职责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和战略性任务完成情况等。功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反映企业功能职责履行或任务推进的专项工作和相关量化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
(二)经济指标(60~40分)。
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包括净利润和其他经济指标。
净利润指标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一)有关规定。
其他经济指标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原则上设置1~2个。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约束性指标。
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三)规定,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 公益类企业考核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功能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共设分值100分。
(一)基本指标(分值50分)。
基本指标主要考核企业成本控制、营业收入、内控建设等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
企业成本具体由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
(二)功能指标(分值50分),包括目标任务、服务质量等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
目标任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设定,主要包括公益职责的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服务质量委托第三方测评。
(三)约束性指标。
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三)规定,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对承担我市重大战略性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以及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任职届期相一致。一般以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任期内3个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共设分值100分。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值为30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值为70分。其中,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按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值30分)与核心工作指标(分值40分)。
(一)基本指标(分值30分)。
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予以考核。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同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核心工作指标(分值40分)。
商业类中竞争类企业核心工作指标综合考虑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企业任期内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指标予以确定,原则上设置2~3个。
商业类中功能类企业核心工作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选择反映任期内功能职责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企业规划推进程度的指标予以确定,原则上设置2~3个。
公益类企业核心工作指标指标根据企业公益性质和发展规划,选择反映任期内公益职责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企业成本控制和经营效率的指标予以确定,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
具体指标、分值和考核方法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报送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方案。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目标要求,结合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核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总结分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按时将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若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同时附上具体异议内容,提交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报送的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经审定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市国资委要求制订、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与程序,科学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有关事项董事会应事前与市国资委沟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董事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应结合本办法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对内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其原任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考核的企业,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