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国有股东表决程序,更好地体现出资人的意志,有效地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国资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股东代表(下称国有股东代表)出席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股东(大)会表决前,市国资委派出的董事(长)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表决事项内容填写国有股东表决事项审批表,经相关处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对涉及企业重要人事变更、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表决,需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必须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
五、国有股东代表应当在行使表决权之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等情况。
六、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不按市国资委的批准意见和决定行使表决权的,市国资委依法按规追究国有股东代表个人责任。
七、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兼任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所涉及的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丽水市国资委国有股东表决事项审批表
2.丽水市国资委派出董事表决事项审批表
62附件1:丽水市国资委国有股东表决审批表.doc 62附件2:丽水市国资委派出董事表决事项审批表.doc 丽国资委〔2011〕0062号.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