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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20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365bet怎么进不去(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市属企业不良资产核销;

(二)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三)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市属企业工资分配总额;

(五)市属企业债务重组;

(六)市属企业对外担保;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市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二)市属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市属企业当期发生的亏损或资产损失;

(四)市属企业当期发生的政府拨款和补贴、诉讼仲裁、大资产采购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由市属企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实行一事一报。

第七条 各市属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并提供电子文档。

(一)市属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报。

(二)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在年度财务决算正式上报前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按市国资委对当年财务决算的要求上报。

(四)市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于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市属企业债务重组、对外担保等其他报批事项,在企业确定方案后上报。

(六)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由市属企业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事项内容说明;内部决策程序、并附相关决策会议决议;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

第八条 市属企业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报批和报备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丽国资委〔2011〕006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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