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指导和推进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bet怎么进不去(下称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的竞争性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水平及工资结构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原则。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
(二)坚持“两低于”原则。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三)坚持兼顾出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四者利益原则。
(四)坚持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国资委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由市国资委直接以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的工资总额),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
(五)坚持以丰补欠原则。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和收入分配行为。
第六条 企业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和评价等各项工作,保证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质量。
第二章预 算 指 标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为企业财务预算的子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必须与企业的财务预算相衔接;与确定工资总额相关预算指标的准确率可以与工资总额决算适当挂钩。
预算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工资结构预算指标构成。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创造能力的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和经济增加值为主。因企业经营特点的不同,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引入其它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综合指标体系。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用于中层干部及中层以下普通在岗职工在内的全部员工工资性支出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经营者工资总额由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确定。
第十条 工资结构预算指标是指企业各类员工工资总额之间的比例预算,重点是企业工资总额和中层以下普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各自的增长率预算和比例关系预算。
第三章预算指标的确定
第十一条 设置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实行本办法前一年的实绩确定,也可以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面上工资水平直接确定。
第十二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原则上按企业当年的预算利润总额确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使用其他经济效益指标。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在市国资委确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及企业可能出现的情况确定。企业因计划增长职工工资,以及出现调整生产经营规模、企业资产整合和重组、专业人才进出等情况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相应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资总额预算受超基数利润预算约束,超基数工资预算不得超过超基数毛利润预算的50%;毛利润预算比利润基数减少的,按毛利润减少额的50%相应核减工资总额,核减至上一年度丽水市市区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0.8倍止。
超基数毛利润是指未列支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前的新增利润,下同。
(二)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在丽水市市区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倍(含1倍)以下,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末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平均资金成本计算的经济增加值为正数的,超基数工资预算不得超过超基数毛利润预算的50%
(三)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在丽水市市区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倍-2倍(含2倍)之间,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末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平均资金成本计算的经济增加值为正数的,超基数工资预算不得超过超基数毛利润预算的45%。
(四)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在丽水市市区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末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为平均资金成本计算的经济增加值为正数的,超基数工资预算不得超过超基数毛利润预算的35%。
(五)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平均工资区间应控制在上一年度丽水市市区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0.8倍至2倍之间。
(六)中层以下普通在岗职工工资预算增长率不得低于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率的90%;中层以下普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丽水市市区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在计算中层以下普通在岗职工工资预算增长率时,经市国资委批准新增的员工可以在招工当年剔除计算。
第十五条 工资结构预算指标,一般参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工资结构确定,遇有新情况时,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与工资总额基数相比当年工资总额超过控制增长幅度(控制幅度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情况确定)部分和企业当年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丽水市市区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2倍部分,全部转为企业工资储备金,用于企业以丰补歉。
工资储备金余额达到企业工资总额基数50%后不再转增。
第四章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和决算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应在每个年度5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企业应认真编制和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切实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保证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在工资总额决算前,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90%。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制度后,平时按不超过预算工资总额的90%由企业结合有关责任制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由市国资委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决算;经决算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转入工资储备金、年内未发的工资)原则上在当年成本中列支,同时,对经营者的考核利润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分别于半年及年度终了3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企业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如下情况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一)平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重大经济政策调整、企业改制(包括分立、合并)、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时,预算指标值可作适当调整。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企业提交书面预算调整报告,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预算指标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企业工资总额中剔除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年薪,企业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剔除实行年薪制人员数后计算的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的税后净营运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经济增加值=当年净利润—当年平均净资产×平均资金成本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者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资产经营责任书)的,经营者年薪按考核结果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丽水市国资委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丽水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工资总额预算表
2.丽水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决算表
11-21附件:工资总额预决算-附表.xls 丽国资委〔2011〕0021号.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