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国资委〔2008〕61号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365bet怎么进不去(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在所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等,以下同)、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二、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依法办事。
三、任职人选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四、任职人选产生的方式
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直接确定、民主推荐和公开选择三种方式。组织直接确定指由出资人直接决定拟任人选。民主推荐指经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任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时,必须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市场选择指通过企业内部竞聘、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市场寻聘等方式确定拟任人选。
五、任职人选的考察
企业领导职位任职人选确定后,市国资委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
对任职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听取述职或进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民意测评以召开会议并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用逐个访问方式进行。参加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民意测评结果作为综合评价考察对象的参考依据。
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对在非国有企业任职的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重点访谈其主管上级和有密切工作联系的同事及相关客户。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意见。
六、任职人选的任用
市国资委对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材料及任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任用决定。任用决定做出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拟任职人员的任用或推荐任用手续。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市国资委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人选,由市国资委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依照公司章程向企业推荐,企业依法定程序产生。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实行聘任制。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提出任免建议,依法定程序聘任;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提出人选建议,依法定程序聘任。聘任时应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聘任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违约责任、解聘等内容。
七、企业领导人的职数、任期、交流
(一)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副总经理职数不得超过3个。
(二)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经营班子的任期。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为准。
(四)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副总经理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对任期未满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进行交流。
八、企业领导人的免职、辞职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八)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十一)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
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领导人员自然免职。
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
九、任职人选的禁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
(一)因存在第八点中的(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规定的情形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二)在非市属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
(三)《公司法》以及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十、其他规定
所监管企业中层正职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任用前需报市国资委同意。
参股企业领导人员和所监管企业对其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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