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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国资委独资、控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9
 

 

各有关企业:

《丽水市国资委独资、控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365bet怎么进不去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日起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丽水市国资委独资、控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条 为加强对365bet怎么进不去(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独资、控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以下称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财务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

第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三章财务预算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财务预算报表(表式附后);

(二)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决议后以正式文函报送市国资委核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四章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市国资委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市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市国资委给予警示。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由市国资委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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