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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23
 

浙政办发〔200912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经省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综合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省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根据省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省以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负责委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综合处牌子)。承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稿的审核、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负责委机关年度重要调研课题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维护稳定等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四)企业改革与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培育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五)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全省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业绩考核与分配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的监缴、管理和清算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工作;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和执行等有关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中由省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所监管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七)监事会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派驻所监管企业监事会成员的考察、考核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党委组织部长(人力资源部经理)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监管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党建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9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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