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1 |
清理取消阻碍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2 |
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银监会等 |
3 |
完善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4 |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
银监会、人民银行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
5 |
积极探索设立专门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为兼并重组融资。 |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
6 |
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
财政部 |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
7 |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
8 |
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 |
证监会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
9 |
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10 |
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财政部 |
11 |
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
财政部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 |
12 |
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
财政部、国资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3 |
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资委 |
14 |
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 |
15 |
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 |
商务部 |
银监会、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 |
16 |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 |
17 |
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 |
18 |
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
商务部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 |
19 |
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 |
20 |
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