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职监管人员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浙国资监事〔2005〕1号
浙江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人员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规范定期监管报告制度,现将《专职监管人员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专职监管人员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财务总监(以下简称专职监管人员)的工作报告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职监管人员的工作报告,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向企业派出的专职监管人员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专职监管人员应了解掌握企业的资产运营、财务会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或意见、建议,并及时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 工作报告要以事实为依据,力求客观、公正;报告中分析、评价要恰如其分,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工作报告内容涉及企业重大事项、重大损失、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具体说明事项的缘由、经过,作出分析评价,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随后补充报告。
第六条 专职监管人员的工作报告向省国资委提交,其中来自国有控股企业的报告,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股东会的约定,向其他股东通报或转报。
第七条 专职监管人员向省国资委提交的报告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监事处)统一接受和处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专职监管人员应及时掌握企业资产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相应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交,年度报告一般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交。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资本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情况的基本情况;
(二)对董事会决策及执行情况、国有股东权益的维护情况、资产运作监督情况等发表具体监督意见;
(三)企业在资本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四)对企业相关工作的整体评价和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规范另行下发。
第三章 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专职监管人员对企业重大事项,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违法违规行为,或根据监管实践就企业改革发展的某一问题形成意见、建议时,须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二)发生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连带赔偿造成损失;
(三)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四)国有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六)存在大量不良资产造成损失;
(七)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
(二)董事会、经理层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
(三)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五)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董事会、经理层隐瞒事实,阻挠专职监管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专项报告设密级,专职监管人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专职监管人员职责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按财经法规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就专项工作要求专职监管人员检查、提交专项报告的,由监事处统一负责落实。
第四章 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报告类别,报告处理分为定期报告处理和专项报告处理。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处理。监事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审阅(发现重要事项可要求另写专项报告)。定期报告经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阅知后由监事处负责归档,并作为专职监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依据。定期报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可视情况汇编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十九条 专项报告处理。监事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确定密级。专项报告涉及其他处室工作职责内事项的,监事会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送省国资委领导阅示。相关处室根据省国资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具体办理,办理结果由监事处负责反馈给专职监管人员。专项报告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阅知后由监事处负责归档,并作为专职监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相关处室在具体办理专项报告过程中如遇到企业阻力或不予合作的,由监事处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出资人维权意见书”。相关处室根据省国资委领导签发的“出资人维权意见书”继续办理专项报告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处和相关处室要做好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报告反映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专职监管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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