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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看国资监管水平提升
作者:  来源:SRC-8612  发布时间:2007-08-02
 

    将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典,《物权法》的价值是全方面的,其法律文本中,公有制经济、国有资产、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等概念的频繁出现,彰显了这部基本大法对国资工作的重视程度和重要意义。可以说,《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既为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国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承担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国资委及承担经营管理职责的各出资企业来讲,都意味着新的挑战。
 
  “平等原则”对国资监管的挑战
  《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明确了国有物权的行使,强调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而这个保护,坚持的是平等原则,它为国资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
  首先,平等保护原则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挑战。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不可替代,因而以往在资源配置或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有着一些对非国有经济不同的要求。《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不管在所有制上是公是私,不管在规模上是大是小,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这个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运转。因而,国有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进行的市场行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一样受到《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的调整。在发生物权争议时,国有企业也只能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参与纠纷解决。国有资产将不会因为公有性质而受到“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殊保护,势必面临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只能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脱离政府力量的不当保护,培育真正的市场经济意识。
  其次,《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设置了“高压线”。《物权法》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别履行各自的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者权益。对于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在内的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属于投资者(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当由现行《公司法》调整。同时,《物权法》第56条规定,对于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说,《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资产归属、以违法行为定性国有资产损失行为,对监管不力造成国资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应该引起高度警觉。
  另外,《物权法》对出资人职责的平衡能力提出了考验。《物权法》规定,国家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和章程对其财产享有物权,不得损害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利益。对作为政府出资人的市国资委来说,这既是巨大的支持,也是一个平衡能力的考验。作为具体履行国家出资人职权的政府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既要当好公婆,又不能越俎代庖,存在不小的困难。近年来推行的国资控股公司、国企董事会、国企法律总顾问等制度革新,都是国资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权的尝试。如何确保这些制度真正独立运行,而不是成为牵线木偶,是考验出资人市场经济意识程度的一道尺码。就国资委来说,如何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坚持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是需要积极探索的问题。
 
  出资人角色如何到位?
  “有规矩才成方圆”。要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程序及职责权限,建立一个国有资产的立体防线。
  南通市国资委成立以来,结合南通实际,起草了《南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南通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探索建立了会计、审计、统计“三计结合”,企业财务决算审查意见书、审计整改意见书、统计评价意见书“三书联动”的动态监督运行机制;制订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立了投资与规划委员会,对市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和需要论证的重大项目实行了专家论证及后评价;建立了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经营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从实践的情况来讲,总体效果是好的。可以说,南通市国资监管的相关监督约束机制已初步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正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正在进一步理顺。
  面对新形势,我们还有不少工作需要探索:
  一是要健全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要真正行使“出资人”的角色,监督管理好国有资产,摆在第一位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要实施外派董事试点工作,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要积极探索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方式,由国资委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保障出资者的投资收益、资产增值、资金投入、聘任决策等权益落到实处。
  二是要完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研究新的三年企业经营者考核办法,优化指标体系。要坚持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探索建立配套的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体系。要建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发挥智囊团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决策上的咨询和参谋作用。通过业绩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会极大地调动经营者的主观能动性,使经营者更好地发挥聪明才智。
  三是制定投融资管理办法,形成科学决策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投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发展的核心。因此,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必须科学决策,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研究出台《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以形成科学、规范的投融资决策机制。还要健全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法规制度,认真执行《南通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因此,国资委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要围绕这个根本目的,既要充分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严格依法办事,不干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又要使国有资产经营者和授权管理者尽快适应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依法处置和管理的职权,从心理上适应委托—代理关系,主动、自觉接受监管,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营运体系过程中,我们有必要理清管理思路,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明确管理的重点、策略、方法和目的。
  第一,在管理理念上,要从资产管理向资本管理转变。受计划经济时期管理方式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时期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都局限于具体的资产管理之中。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主体,经营的不是资产而是资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的是出资人的职责,这种职责实质就是资本管理,就是管好、用好所持有的资本,促使其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这种管理观念的转变将会有助于将国资委从具体管理企业的“泥沼”中拉出,真正成为出资人,有效运营国有资本。
  第二,在管理重点上,要积极盘活国有资本。当前,国有资产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中闲置浪费与严重短缺同时并存,这就造成了一方面国有资产保值难,另一面国有资产增值难。要让国有资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值增值,就是要通过资本运作和资产置换来盘活国有资本,增强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和企业的现金流量,把国有企业中僵化、不能流动的国有资本变为可实现的现金流和资本流,使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由“闲置”向“短缺”转移。而且这种转移既可实现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合理布局,还可使资金按照市场要求得以优化配置。只有盘活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活”起来才是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
  第三,在管理策略上,要做到有进有退。国资管理策略是关键,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必须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工作方针,对国有经济布局有一个统筹考虑、摒弃短视的眼光。坚持有进有退的思想,就是要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规划、重组与优化,逐步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国有企业主业集中。不能仅仅守摊子、划圈子,更重要的是摆好棋子,找准关键,使有限的国有资本能够在全市经济的大格局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倍增效应,这样才能不辱使命,有所作为。在南通,我们要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选择有条件的企业整体上市、借壳上市或主营资产上市。要推动重点骨干企业以主营业务资产统一运作为目标,集中力量发展主业、做强主业,使国有资本逐步向产业链的关键部位、价值链的高端部位、产权链的核心部位集聚,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四,在管理方法上,要坚持分层负责。如何有效地组织管理是国资监管能否到位的关键。就南通市来说,统分结合和分层负责是保证出资人不缺位的有效方法。统,即全市国有资产统一一个出资人,执行统一管理。分,即对区县国有资产实行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责,产权变动必须备案的办法;对一些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由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同时,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对外投融资的需要,国资委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部分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相应的出资人的职责,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打造投融资平台。对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政企分开、分类管理为原则,分别采取列名监管、授权监管和委托监管等管理形式。
  总之,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非市场化损失”,堵塞国资流失漏洞,努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物权法》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物权法》各项工作,正确处理规范和创新、流动和流失、授权和监督之间的关系,既不失时机地加快国资流动,又在推动国资流动重组中加强监管,防止流失,既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充分授权,又建立国资运行实时动态反应机制,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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