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市国资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丽水市国资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详细列举了重大决策执行原则、重大决策的事项范围、程序要求。明确规定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有关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等九类事项属重大决策范围。上述事项需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在决策前期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应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对涉法事项进行法制审查,进入决策程序后,要确定议题、准备材料,在酝酿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逐项表决、作出决定,最终形成纪要。
《规定》指出,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对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将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保证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