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机构设置,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人员队伍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丽水市本级国资营运公司市场化改革方案》(丽委办发〔2016〕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bet怎么进不去(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所属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立、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总额等。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尊重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实行“定员”管理的历史事实,企业机构设置和员工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企业设立,内设机构、员工总额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的机构设置与员工总额,并根据企业市场化程度,人员管理逐步由总额控制向市场配置为主转变,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立所属企业,所属企业一般控制在三级以内。市属国有企业应从严控制所属三级及以下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设立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企业的必要性。
(二)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
市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控制在6个以内,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
第十二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新组建市属国有企业涉及的核心企业之间内设机构职能出现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三条 加强生产业务管理职能部(室)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三章 员工总额及领导职数
第十六条 以企业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为基本依据,并参照市编委办原核准的“定员”情况,核定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总额。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从严控制临聘人员、劳务派遣等总额外用工,要将总额外用工列入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企业一般不再进行员工总额管理,其招用的人员按总额外用工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本企业或所属企业的员工总额,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上季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调整员工总额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并实行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一)市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由企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定。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4-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二)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领导职数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定。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中层职数由市属国有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
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
第四章 机构与用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报下列事项,需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发文实施。
(一)要求设立所属二级独资、控股企业。
(二)要求设置、调整本企业或所属企业内设机构。
(三)要求核定、调整本企业或所属企业员工总额。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和所属企业领导职数的管理,市属国有企业配备中层领导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的,须报市国资委核定职数,经核定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配备。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劳动用工计划管理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结合现有岗位设置、员工结构等制定企业年度用工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后,由市属国有企业汇总统一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结合。市属国有企业上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列支当年的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六条 除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及政策性安置人员外,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用员工,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用,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用工实行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室的负责人,不得聘任本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员工培训制度, 根据业务发展和人才开发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培养、教育和训练。
第三十条 加强企业人才交流与锻炼培养,经市国资委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总额内用工人员、省市合作国有全资企业的正式人员可以跨企业调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员工编制总额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总额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招用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所属企业机构和员工总额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丽国资委〔201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