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国资委〔2008〕40号
关于开展清产核资的通知
各下属单位、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摸清企业国有资产家底,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委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内容
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主要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一)账务清理。对企业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物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损溢申报。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核对申报。
(四)资金核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结果,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审核并批复,准予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五)完善制度。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08年9月30日
三、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清产核资工作时间从2008年10月起至2008年12月止。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8年10月)。
在对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基础上,提出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下发清产核资相关文件、报表。
(二)清查上报阶段(2008年11月)
企业根据确定的清产核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按规定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相关材料;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项、逐户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
(三)核实批复阶段(2008年12月)
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结果,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企业进行财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总结整改阶段(2008年12月)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深化内部财务控制。
四、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企业要制订周密工作计划,企业法人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全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题。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资产,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工作联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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