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办[2007]14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
监事会建设的意见
(2007年2月2日)
为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责
国有资本出资人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履行出资人权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监事会必须坚持股东至上、过程监督、及时性、有效性的原则,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的财务、资产活动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制止和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承担省政府、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过程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每次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每半年和年度要对企业提出综合性监督检查报告,其中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二、加强监事会组织建设
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副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三、规范监事会人员选拔任用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分别通过组织选调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按组织程序任命。
(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可从党政机关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调,由省政府任命。选调的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
(二)专职监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省国资委聘任委派。专职监事应当熟悉并能够贯彻有关法规、政策,具备独立的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行政事业单位任副处及以上职务,并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5年以上;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会专业工龄1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资格;
4、具有5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
(三)职工监事为兼职,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四、建立健全监事会人员管理制度
省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省国资委要建立健全监事会管理的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的日常行为,做好监事会成员在岗期间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业务培训、后勤服务等工作。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组织关系转入省属国有企业监事服务机构进行集中管理,任职期限结束后未续任的,相应关系转回原单位。面向社会招聘的专职监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对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考核制度。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按不同的人员来源,分别实行原单位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加职务补贴和考核奖励或年薪制的薪酬制度,薪酬通过考核发放。职工监事任职期间由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从党政机关中选调的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实行原单位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加职务补贴和考核奖励的办法;来自省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均实行年薪制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与监管企业完全脱钩。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对监管不力的,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监事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本人、亲友及其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
省属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监事会工作,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信息,提供相应的书面和电子介质材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发现监事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省属国有企业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此件发至县)
主题词:省属国有企业 监事会 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2007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