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办法》(丽政发〔2017〕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政府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委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查制度。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牵头起草以本委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实施办法》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委领导签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委牵头实施的,由我委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委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委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二、规范审查程序。委机关各处室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委法规产权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法规产权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处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开展政策清理。由法规产权处牵头,相关制发处室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清理结果由法规产权处梳理汇总,并经委领导审核后,及时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请委机关各处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办法》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丽水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