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业、各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办):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市国资委决定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市本级国有产权登记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市属企业及下属企业2016年度国有资产交易(含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及国有产权登记情况。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2016年度国有资产交易(含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情况。
以上资产转让和资产租赁所指资产主要为以下重大资产: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净资产20%及以上的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及以上的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资产;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方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场交易情况;产权交易机构规范操作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定程序执行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披露情况;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产权登记方面。企业自身及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是否落实登记工作职能部门和人员,是否建立产权登记经办部门与经济行为经办部门的联动机制;产权登记数据及时性情况,是否做到应登即登;产权登记数据完整性,是否存在应登未登;产权登记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情况,是否做到登记准确;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合规性情况,是否存在不合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开展工作的相关领导人员、责任部门,保障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做到自查不留死角,处理坚决彻底,该补充资料的要补充,该完善手续的要完善。要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产权日常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要坚决查处。通过监督检查,使各单位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及时完善内部制度规定,建立统一、严密、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
(四)严肃检查工作纪律。在检查中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个人,均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依法检查。
(五)及时上报自查情况。各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填写《201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自查表》(附件1),并认真分析和总结,实事求是反映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形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自查报告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自查报告(附件2),于4月10日前报市国资委法规产权处(含电子版)。
联系人:张洁,联系电话:2091726,电子邮箱:lssgzw@163.com。
附件:1.201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自查表
2.2016年度XX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模板)
丽水市国资委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