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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市本级国资营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8
 

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丽水市本级国资营运公司市场化改革方案》和丽水市本级国资营运公司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摸清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为下一步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市国资委决定于20174月起,组织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资产状况;

(二)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新一轮资产配置奠定基础;

(三)如实暴露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企业本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含基建项目、分支机构、账外资产等,具体企业名录见附件1)。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全部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照独立法人单位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三、清产核资基准日

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161231日。

四、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并由一级企业牵头实施。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74月上旬)

1.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企业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成立多部门组成的临时办事机构作为清产核资工作机构,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办事机构、组织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3.开展企业内部清理。按照产权和财务隶属关系对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基本建设单位、账外资产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应充分如实申报,不留死角,确定基本清查单位或项目,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4月中下旬——6月)

1.进行账务清理、清产清查。对企业的各类账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通过实物盘点、函证、核对资料等手段,全面核实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确保企业账实相符。

2.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企业内部的认定程序,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审核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提出处置建议,并说明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基本情况,逐笔逐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企业财务部门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置报告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由董事会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3.编制清产核资报表。在清产核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编制清产核资工作底稿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

4.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对企业提出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逐笔逐项进行经济鉴证;在出具正式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意见前,对审计后的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情况及相关说明由企业盖章确认后,在其主要经营场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结果认定批复阶段(20177月——  

1.一级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认定由市国资委负责,其中涉及大额不良资产处置的,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应逐级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1)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及原因分析和处理意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及计提依据、专项审计结果(反映企业自查与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结果及两者存在主要差异和原因)、专项审计公示情况、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2)按规定表式填报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和《企业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核销申报表》(附件3),纸质材料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送电子文档;

3)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附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承诺书(附件5);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出具的承诺书(附件4);

5)企业董事会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决议,其所属子企业则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2.一级企业子企业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认定由该一级企业负责,报国资委备案;若涉及不良资产处置的,由企业审核并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报市国资委确认,其中涉及大额不良资产处置的,报市政府批准。申报不良资产处置需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不良资产处置报告(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和其他有关事项;

2)中介机构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经济鉴证意见,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子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4)上级企业对该子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查意见。

3.市国资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或不良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或不良资产处置)批复。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或不良资产处置)批复后,依据文件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对经同意核销、划转的不良资产,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清理、追索和移交工作。

五、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

(二)认真执行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及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四)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中介机构审计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五)本通知未予以明确的其他清产核资事项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一系列清产核资相关规定执行。

(六)请各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法规产权处联系。

 

附件:1.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企业名录

2.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3.企业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核销申报表

4.清产核资承诺书(企业)

5.清产核资承诺书(中介机构)                                           

 

                        丽水市国资委

                          201745

 

    (此件公开发布)


 


  • 丽国资委〔2017〕15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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