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中介机构:
因工作需要,我委近期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相关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现根据《丽水市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业务
(一)对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岸污水处理厂和水阁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专项审计;
(二)对丽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全面审计:
(三)对丽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以上各项均为各自独立的事项,实行分项委托,具体业务内容和要求可电询市国资委。
二、承接委托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接相关业务的便利条件;
(三)近3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或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五)能够保守被审计或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信息安全。
(六)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
三、委托程序
(一)申报。请有意承接相关审计或评估业务的机构于2016年6月27前,填写《丽水市国资委委托业务承接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等相关资料,可直接报送或邮寄至丽水市国资委监管处。联系人:黄闻世,联系电话:0578-2091733,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行政中心裙楼324室,邮编:323000。
(二)选定。申报单位少于3家的,市国资委将直接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用。申报单位3家及以上的,市国资委将设置保留价,并择时邀请申报单位代表进行投标,投标价最接近保留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确定为中标单位。若最接近保留价的机构达两家及以上的,再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单位。
附件:丽水市国资委委托业务承接申请表
丽水市国资委
201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