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各处室,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1.召集人:市国资委主任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
2.参加对象: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安办人员,市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3.时间:每季度末,一般安排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后召开。
4.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听取各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协调市属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结和通报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下季度主要工作任务和安全生产活动。
二、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
1.为督促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市属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加大事故防范力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对相关企业发出警示通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2.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程序:由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警示通报事项,报市国资委主任审定同意后下达警示通报。
3.警示通报的主要内容:事故主要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等。被警示企业应当自接到警示通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警示通报的企业对警示通报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1.市国资委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市属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2.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1年内1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警示通报或警示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谎报、隐瞒事故的;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3.约谈会由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根据情况可邀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4.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查处制度
市属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采取积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做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
1.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速将事故简要情况于1小时内向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查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由相应的部门组织牵头,事故企业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经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市国资委根据政府批复的调查报告,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1.事故现场分析会主要是组织市属企业在事故现场召开会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研究对策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事故现场分析会一般由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3.事故现场分析会一般在事故发生(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召开,最迟不超过2个月。事故现场分析会的一般程序为事故发生企业介绍事故经过及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市国资委部署下一步的工作措施,防范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原则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市国资委将提交至市安委办进行挂牌督办。
3.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4.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提请市安委办予以摘牌。
5.对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或确有困难又未提出书面理由报市国资委同意的企业,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上述制度适用于纳入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并与市国资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属企业,其他市属企业参照执行。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胡海明,电话:2091731,邮箱:lsgzwaqsc@126.com。
丽水市国资委
2014年12月16日
丽国资委〔2014〕0059号.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