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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4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出资企业日常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2012年6月30日后发生产权登记相关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更新产权登记数据。日常产权登记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变更表报送市国资委;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市国资委或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登记表。

(三)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由产权占有企业申请办理;国有控制出资人参股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由国有控制出资人申请办理。

(四)国有控制出资人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在填写完成信息后,按照企业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五)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

(六)市国资委自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退回。

二、加强产权登记情况监督检查

(一)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发生产权登记相关情形的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督查;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产权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年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国资委。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产权登记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整改事项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档案管理检查的重点是对照产权登记系统中合规性资料目录检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对照纸质档案检查产权登记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其他事项

(一)产权登记证、表的管理和发放。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新版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登记证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登记表由产权登记系统统一编号、直接生成打印。产权登记证、登记表须由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专用章。市国资委直接出资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核发产权登记证;其他企业由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二)办理变动登记特别注意事项。企业办理变动登记时,如有自身名称发生改变的,须先向省国资委系统管理员报告,由其在登记系统的枚举字典中同步更新国家出资企业名称。

(三)产权登记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与市国资委法规产权处联系。

 

 

                                                 丽水市国资委

                                                    201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丽国资委〔2014〕00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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