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国资委
201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财经纪律,控制职务消费支出,不得发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一)严禁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
(二)严禁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严禁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严禁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严禁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以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八)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九)严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和各项职务消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规定明确、措施可行、标准清晰,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严肃追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国资委〔2013〕0063号.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