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各处室:
现将《丽水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丽水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制度》、《丽水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丽水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丽水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国资委
201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本委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内容:
(一)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三)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参评人员、评议主体、内容、时间、方法、步骤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工作情况,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丽水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国资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丽水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季报报送工作。
第三条 季报内容经委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
第四条 季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由丽水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国资委
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澄清工作。
第五条 通过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对发现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以市国资委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澄清;以市国资委进行澄清,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国资委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机关责任处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处室。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二)信息保密审查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信息报送情况;
(七)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处室,由局机关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处室,按照《丽水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国资委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机关或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主要为委机关或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也应视情开展调查处理,但可以不予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丽水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八条 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第九条 本制度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丽国资委〔2013〕0054号.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