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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作者: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0-21
 

本委各处室、市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国资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现将国资监管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国资委

              2013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国资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管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人员)承担。

第七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责令辞去职务;

(六)免职;

(七)辞退;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八条  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以下简称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不再适合继续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并可以同时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其他任一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第九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决定对责任人员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免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征求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追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给予处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第十四条  委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对其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机关也应按本制度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向本委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监察建议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以及处理查办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行为而向本委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

第十六条  委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

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不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被调查人员及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委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委机关应当将调查情况及拟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员,并充分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经调查认为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经调查及认定,委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调查认定的事实、责任追究种类及依据、决定机关、生效时间、责任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权利等基本事项,送达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责任人员,并对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八条 责任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当对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国资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国资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国资委对委机关各处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准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委法规产权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国资监管处配合。

本委主要负责人是委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基本素质;

(二)执法质量;

(三)执法作风;

(四)执法效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基本管理情况;

(二)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三)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三)现场检查或暗访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个案调查;

(六)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日常抽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评议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八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评议考核对象的意见。

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执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执行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议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评议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委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表彰;评议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国资委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行政相对人有权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不使用法定罚款、没收财物票据;

(四)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

(五)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七)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八)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对本委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投诉与举报电话:0578-2091725。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委办公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本委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委办公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6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对查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人员的处理按《丽水市国资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委办公室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应将办结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但是,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资料均需存档备查。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国资委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行政监督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

1.申报范围

所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2.申报要求

(1)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送。

(2)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案由、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企业已做工作和下一步应对方案。

3.办理程序

(1)受理。由委办公室统一收文、批转。

(2)交办。按委领导批示,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3)补正材料。经办处室或人员发现报备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需要进一步了解信息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补正材料。

(4)审核。经办人员全面了解报备材料,办理备案手续。认为需要介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审定。案情重大的,请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5)指导监督。根据案件情况,对涉案企业处理纠纷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必要时,介入指导。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

1.申报范围

(1)所出资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所出资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2.工作程序

(1)所出资涉事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办事机构、组织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2)企业向本委报送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申请指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本委批复同意立项,并根据企业申请,通过招标、比选指定等方式确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自查,并向本委上报清产核资专项报告,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出具承诺书;

(5)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对企业清产核资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对资产损溢进行经济鉴证;

(6)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按要求向本委和被审计单位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

(7)企业向本委上报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

(8)本委批复清产核资结果,包括资产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

(9)企业根据批复调整账目。

3.报送材料及要求

(1)申请进行清产核资阶段的材料

①企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请示;

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同等;

③填报的《委托审计项目基本情况表》。

(2)申报清产核资自查结果阶段的材料

①清产核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自查结果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②清产核资报表,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和重要资产明细表,纸质材料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送电子文档;

③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分别出具的承诺书。

(3)申报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资产损失挂账认定阶段的材料

①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清产核资审计结果、对资产损溢及资金挂账的处理意见、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公示情况等;

②经审计后的清产核资报表;

③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附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承诺书;

④董事会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决议;

⑤其他有关材料。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

1.公开拍卖、招投标项目审批

(1)申报范围

本委所出资企业本身的国有产权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

(2)报送材料

①所出资企业要求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请示;

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③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

⑥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⑧涉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⑨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⑩涉及的转让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

?涉及的企业改制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转让方式;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2.协议转让项目审批

(1)申报范围

属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本委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

(2)报送材料

①所出资企业要求直接协议转让的请示;

②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可行性报告;

③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有关协议;

④协议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批复;

⑤转让方、受让方及标的企业同意协议转让行为的有关决议;

⑥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

⑦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送省国资委审批。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见附件)

三、行政确认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1.占有产权登记

(1)申报范围

本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以及因收购或投资入股而使企业首次出现国有出资人时,由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2)报送材料

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②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③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验资报告,非货币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⑥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⑦其他有关材料。

(3)报送要求及提示

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2.变动产权登记

(1)申报范围

本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其他情形的变动时,由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2)报送材料

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②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③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④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⑤验资报告,非货币性出资的评估报告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⑥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⑦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⑧其他有关材料。

(3)报送要求及提示

企业发生名称变动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除名称变动外的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1)申报范围

本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企业出现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时,由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报送材料

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②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③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④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⑤其他有关材料。

(3)报送要求及提示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资产评估管理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1)申报范围

由本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报送材料

①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②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③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④其他有关材料。

(3)报送要求及提示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所出资企业初审,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1)申报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以及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2)报送材料

①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②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③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④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⑤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⑥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⑦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⑧其他有关材料。

(3)报送要求及提示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组织公示后逐级上报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并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1.申报范围

本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需要,需对全资或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按会计年度和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确认的。

2.报送材料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包括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有关专项鉴证证明、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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