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各处室:
《丽水市国资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国资委
201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国资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委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四条 对关乎民生、民权、民利方面有关问题的决策,必须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和社会听证、公示。
第二章 决策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定有关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审定涉及全委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委机关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推荐和奖惩事项;
(七)审定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的职能处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职能处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认真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对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分管副主任和相关处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副主任组织相关处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主持。议题由分管副主任或有关处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方可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且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记录。
(六)作出决定。主任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任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处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主任审定,由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九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主任必须到会,如分管副主任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副主任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委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国资委〔2013〕0047号.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