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资委官方微博维护管理制度(试行)
丽水市国资委官方微博(http://t.qq.com/lssgzw)是市国资委在因特网上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是对外宣传的重要载体,是听民生、解民意,与网民互动的沟通平台。
一、信息发布内容
(一)权威发布本委的公示公告;
(二)及时发布本委重要的政务信息、图片;
(三)围绕本委各阶段工作重点,以微博话题方式,加强与网民的沟通;
(四)转播有关国资监管的微博信息;
(五)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类信息;
(六)社会主义物质、政治、精神、社会、生态“五个文明”建设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五位一体”建设等相关信息。
委各处室负责相关的信息提供。
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一)微博网民留言办理
1、办理内容
市政府信息中心交办的网民通过市政府官方微博反映的属本委职能的留言;网民在委官方微博上反映的留言。
2、职责分工
委办公室主任作为本单位微博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微博网民留言的具体回复,各业务处室根据具体职责分工承担对所涉及具体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置和答复工作。
对市政府信息中心交办问题和网民在委官方微博上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在24小时内进行受理和答复。
在办理工作中,要注重引导网民提供真实身份,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方式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问题、表达利益诉求。
(二)微博的日常维护
1、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官方微博账户和密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官方微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发布各类信息。未经办公室主任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利用官方微博账户广播和发布照片。
2、涉及委政务工作的原创信息须经处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可根据相关文件、法条和释义直接发布;转播信息时须遵循客观、求实原则。
3、委机关干部开通个人微博,认真做好委官方微博收听工作,并积极从正面进行转播、点评,对微博上的网民评论及时加以正面引导;积极参与市政府官方微博组织开展的专题微博活动。
4、信息发布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国资委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市国资委网站(http://www.hueida.com/,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发布、在线服务、互动功能运转,确保网站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优势,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管理
(一)委办公室为网站管理维护部门,统筹安排网站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委办公室明确2名信息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对网站进行日常管理,统一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发布。
(三)网站栏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委自身实际设置。可根据不同时期和形势需要,以及国资监管中心工作和需求作适当调整。网站较大幅度改版、栏目调整、功能增减须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委办公室人员具体实施。
(四)领导信箱、网上咨询及举报投诉内容由委办公室信息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维护,收到申请事项及时受理,交由相关处室办理后及时反馈。市长信箱交办和建议提案系统办理事项参照管理。
二、信息采集与发布
(一)本委各处室、市属各企业、县(市、区)国资办报送的政务信息均为网站内容采纳范围。
(二)所有需通过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均须经过处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批准。委各处室提供的材料须先经审批程序后报办公室信息管理人员处发布;市属各企业、县(市、区)国资办报送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由委办公室办理。
(三)从收到须发布的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委办公室必须完成审批手续并发布,信息发布日期以领导审批日期为准。信息管理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修改发布过的信息。
(四)从国务院国资委网站、省国资委网站及其他权威发布转载的关于国资监管的信息无需经报批程序,信息管理人员可直接转载。
(五)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三、网站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机构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和计算机病毒。
(二)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网站账户和密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人员不得将登录账号密码转告或泄露他人。未经办公室主任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利用网站发布任何文字和图片。
(三)委各处室、网站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有责任负责网络信访举报人员及内容的保密。
(四)网站的建设、后台维护、网络安全等委托电脑公司负责。受托电脑公司对网站服务器进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保障网络软硬件正常运转。
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