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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的通知
作者:  来源: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6-27
 

本委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标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依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委发文作如下要求:

一、明确公开属性

根据《条例》规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内容依次按照《条例》第9至12条、《条例》第13条、《条例》第8、14、23条要求执行。

二、规范属性标注

(一)所有以本委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就必须标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中的一项。

(二)标注为“免予公开”的,还需按照《丽水市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规范》归纳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八项理由详细标注。标注方法为:免予公开(××理由)。

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八项理由为: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涉及国家秘密;

3、涉及商业秘密;

4、涉及个人隐私;

5、政府内部工作安排、内部流转的公文;

6、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7、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或者涉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

(三)在主动公开文件的成文日期之后必须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三、严格签发流程

把在拟稿单各个相应位置签署公开属性作为公文签发流程的前置条件。对没有签署公开属性的文件,一律不得进入下一个办理流程。

(一)文件在进入发文程序时,必须首先由具体的拟稿处(室)在公开意见栏中注明公开属性;处(室)负责人在核稿时也必须签署公开属性。

(二)核稿处(室)在审核文件时必须签署公开属性,如拟稿处(室)没有签署公开属性的,一律予以退回,并在拟稿处(室)签署公开属性后再予以审核。

(三)CEB格式的文件必须加盖电子公章。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丽国资委〔2012〕004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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