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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委托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申请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3-14
 

浙国资产权〔2011〕11号

 

 

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05〕3号)规定,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我省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我委将开展新一轮委托从事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申请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的范围

  浙江省内要求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所(中心)、招投标机构、拍卖机构等产权交易机构,包括原已取得从事我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其有效时间至2010年6月30日的产权交易机构。

  二、申请企业的条件

  除符合《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交易所(中心)

  1、成立满三年,前三年累计单向成交额不少于9亿元,其中:2010年单向成交额不少于3亿元;

  2、前三年累计营业额不少于1200万元,其中:2010年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

  3、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按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二)招投标机构

  1、成立满三年,前三年累计单向成交额不少于15亿元,其中:2010年单向成交额不少于5亿元;

  2、前三年累计营业额不少于1500万元,其中:2010年营业交额不少于500万元;

  3、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按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三)拍卖机构

  1、成立满三年,前三年累计单向成交额不少于4亿元,其中:2010年单向成交额不少于1.5亿元;

  2、前三年累计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其中:2010年营业额不少于200万元;

  3、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按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4、拍卖机构获得中国拍卖A级以上或浙江省规范诚信与业绩优秀拍卖企业。

  以上要求,各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申请。

  由于我委尚未组织相关培训,本次申请对专业培训人员不作要求。考虑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差异较大,为便于各地国有产权交易,各市如没有符合上述相应要求的,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严格审核后,可上报申请各一家产权交易中心(所)和拍卖机构。

  三、申报材料

  按照《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申请材料。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2008至2010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2008年至2010年营业税纳税税单;

  (二)2008至2010年度成交确认书详细汇总表(包括成交时间、标的物、成交金额、佣金额、转(受)让方、拍卖师等);

  (三)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提供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副本。

  (四)拍卖机构获得中国拍卖A级以上和浙江省规范诚信与业绩优秀拍卖企业相关证书等相关荣誉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省级交易机构由省国资委进行审核核准。其他交易机构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者, 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与交易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同报送省国资委审核。经省国资委审核核准后,统一颁发资格证书。

  五、申请、审核时限

  (一)各交易机构于2011年4月10日前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逾期概不受理。

  (二)本次核准委托从事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不再接受新机构的资格申请。

  (三)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初审书面意见与交易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同报送省国资委审核(加盖公章,同时报电子文档到zhangxm_sgzw@zj.gov.cn)。


  • 《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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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委托从事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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