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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属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19
 

丽国资委〔2010〕42号

 

各市属企业

现将《丽水市属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丽水市属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增强企业决策人员在重大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下称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失误,是指企业决策人员在对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市国资委有关管理办法、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决策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

第五条  企业决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权限作出决策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决策的;

(四)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决策的;

(五)明知错误不加反对、不予制止,不负责任决策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进行决策的行为。

第六条  市国资委发现企业重大决策失误时,可以责成企业监事会或组织调查组调查核实。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或调查组应重点查清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及国有资产损失的数额。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责任人的失误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第八条  调查组可以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相关机构及其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提供调查所需的会议记录、会计账薄等材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决策人员在该项决策中所持意见,认定其应负责任。

第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监事会或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时,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建议予以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年薪、降职或免职、禁入处理等。企业决策人员在重大决策时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理;减少大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挽回全部损失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可减轻或免予追究决策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对所出资子公司的监管职责。子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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