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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18
 

丽国资委〔2010〕40号

各市属企业:

现将《丽水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丽水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目的,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形式:

  (一)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

  (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捐赠。

  第七条  市属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八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并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等予以明确。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市属企业超出预算范围的捐赠事项,国有独资企业须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国有控股企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按市国资委意见表决,并将董事会决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在收到企业对外捐赠审批表后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未依照本办法进行的捐赠,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扣除当年部分或全部考核年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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