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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国资委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11-19
 
 

 

丽国资委〔2008〕41

 

 

关于印发《丽水市国资委国有产权代表

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探索有效的产权代表管理办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现将《丽水市国资委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国资委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派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授权职权的人员。

第三条  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正确履行市国资委授予的职权,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

第四条  履行本报告制度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是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具体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推荐并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或经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之一;

(三)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推荐并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含两名),由市国资委指定一名。

第五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关事项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也有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于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国有股东权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将会议议程及有关拟表决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

市国资委对此报告有反馈意见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将有关意见传达给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并一致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在会上行使表决等相应职权。市国资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报告人意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于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资委:

(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批复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二)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可能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因被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本企业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10%(含)以上的情况;

(四)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五)标的超过注册资本10%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六)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七)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报告中表明个人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可就报告事项征求本企业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表述。

第十条  市国资委指定职能处室受理国有产权代表的报告并备案,完整保存有关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执行本报告制度情况作为市国资委对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市国资委将给予告诫。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有产权  报告  制度

抄送:省国资委,市府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

 


365bet怎么进不去  2008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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