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办):
《丽水市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丽水市国资委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各县(市、区)国有资产
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资委令15号)和《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授权,依照本实施办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各县(市、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快报、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五)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六)企业国有资5产监管法制建设;
(七)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国资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组织全市国资监管系统干部参加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和市国资委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国资监管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经验,建立与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工作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征求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干预县(市、区)政府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举报各县(市、区)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可督促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若有必要,市国资委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县(市、区)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对市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交发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各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